青海省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相继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4个跨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构建了全新的“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新机构、新体制建立运行以来,围绕“督政”这条主线,认真做好生态环保督察和派驻环境监察工作,有力推动了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据了解,青海省按照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的改革精神,将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统一行使,在省生态环境厅内设“督察办”,承担监督全省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统筹协调职能。同时,根据全省各区域不同的自然禀赋、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特点,设立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4个“专员办”,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驻市州开展派驻监察工作,并由督察办归口联系、协调指导,搭建起了权威高效、专司督政、有机衔接、统分结合,具有青海特色的“1+4”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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