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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作为基础理念普及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4.26
信息摘要:
目前,小小的新冠病毒已给亿万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冲击,但其野生动物宿主和中间宿主迄今仍未最终确认,不可预见性给疫情防控带来很大的挑战。
        “预防为主”是重大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最具挑战性的两大因素:监测和预警
  中国环境报:作为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性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您能否介绍一下我国现行防控体系基本情况?
  刘泽军:我国现行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大多基于2003年SARS疫情后构建的。
  在立法层面,12部基础性法律与11部关联性法律、14部行政法规、21部规章相继出台、修订、修正,再加上其他辅助性规章,基本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框架,涵盖了统筹部署、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人员管理、市场监管、交通旅游、海关检疫、财政保障、公益慈善、基层管理、劳动保护、法律责任等13个领域,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

特别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立法主干所构建的疫情防控制度,具备了体系化的特征。

                                                              风险评估”作用应更凸显,其结果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国环境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您有哪方面的意见建议?
  刘泽军:进一步完善基础性法律的规范。《传染病防治法》虽有“发出预警”的原则规定,但之后的条款不够细化,仅在“传染病预防”一章中概括提及了国家与省级政府发布预警、地方政府制定预案的规定。
  同时,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可以看出,预警决策与上报应当是同时的,并对时间节点和决策方式(报告、越级上报、通告)进行了规定,实际已有了“预警决策”的明确授权。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设计的,在适用效力上低于《传染病防治法》。
  但《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时间(2007年)又晚于《突发事件应对法》(1989年施行,2004和2013年分别修正),因此从特别法的时间效力上看,应该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法)。这就很大程度上存在一个问题,譬如此次疫情的“预警决策”具体应该适用哪部法律?
  “风险”应成为立法完备的基础理念。《传染病防治法》全文13247个字,没有一处出现“风险”字样;《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全文9887个字,也只有6处出现“风险”字样,且其中的4处还是保险风险、救援人员风险(在控制阶段的)结合在一起的。
  虽然出现“风险”字样的次数,并不能代表立法者对风险认知程度的多寡。但不能不说,也反映了这两部基础性法律在立法起草时的关注点——基于抗击SARS成功经验模式的提炼与总结,对“风险”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
  因此,在理念、原则、方案、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制度体系进行逐条检视、关联检视势在必行。特别是对“风险”的重视、对“风险治理”的推崇,应该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要成为立法完备的基础理念。 格源环保对此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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