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立法主干所构建的疫情防控制度,具备了体系化的特征。
风险评估”作用应更凸显,其结果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国环境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您有哪方面的意见建议?
刘泽军:进一步完善基础性法律的规范。《传染病防治法》虽有“发出预警”的原则规定,但之后的条款不够细化,仅在“传染病预防”一章中概括提及了国家与省级政府发布预警、地方政府制定预案的规定。
同时,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可以看出,预警决策与上报应当是同时的,并对时间节点和决策方式(报告、越级上报、通告)进行了规定,实际已有了“预警决策”的明确授权。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设计的,在适用效力上低于《传染病防治法》。
但《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时间(2007年)又晚于《突发事件应对法》(1989年施行,2004和2013年分别修正),因此从特别法的时间效力上看,应该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法)。这就很大程度上存在一个问题,譬如此次疫情的“预警决策”具体应该适用哪部法律?
“风险”应成为立法完备的基础理念。《传染病防治法》全文13247个字,没有一处出现“风险”字样;《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全文9887个字,也只有6处出现“风险”字样,且其中的4处还是保险风险、救援人员风险(在控制阶段的)结合在一起的。
虽然出现“风险”字样的次数,并不能代表立法者对风险认知程度的多寡。但不能不说,也反映了这两部基础性法律在立法起草时的关注点——基于抗击SARS成功经验模式的提炼与总结,对“风险”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
因此,在理念、原则、方案、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制度体系进行逐条检视、关联检视势在必行。特别是对“风险”的重视、对“风险治理”的推崇,应该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要成为立法完备的基础理念。
格源环保对此表示认同。
全国服务热线